判后答疑制度评析

被引:11
作者
郭小冬
机构
[1]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副教授、博士研究生陕西西安
关键词
判后答疑制度; 涉诉信访; 司法公信力;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7.01.017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全国法院系统大力推行判后答疑制度之后,判后答疑制度已在全国各级法院陆续试行。虽然实行判后答疑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司法公信力,以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产生,从而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并最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判后答疑制度的实践却使我们对该制度的实际功效产生了疑问。尽管如此,判后答疑制度在我国当今的司法环境中仍具有现实意义,也是我国现阶段为消除当事人的不满所能采取的最为现实的选择,因此,我们不能断然否定其存在的价值。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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