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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贵州土司制度
被引:11
作者
:
吴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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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ndex:
0
吴永章
机构
:
来源
:
贵州社会科学
|
1983年
/ 06期
关键词
:
土官;
列传;
土司制度;
明史;
长官司;
宣慰使;
都元帅;
土司地;
底簿;
洪武;
贵州;
明王朝;
D O I
:
10.13713/j.cnki.cssci.1983.06.011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明代,对元代所封的土司,采取“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明史·土司列传》序)的原则。朱元璋在平定陈友谅后,元时所置湖南的宣慰、安抚、长官司之属,皆先后迎降,“当是时,田州岑氏、龙州赵氏、播州杨氏、贵州安氏,其杂处两广川云诸大姓,畏威怀德,以次服属。有明三百年,抚有西南诸土司,实自此始”(《蛮司合志》卷一)。就是说,明代土司制度的建立,是以湖湘诸土司的归附启其端,继而今贵州地区等西南诸大姓以次服属总其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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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5 / 71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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