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贵州土司制度

被引:11
作者
吴永章
机构
关键词
土官; 列传; 土司制度; 明史; 长官司; 宣慰使; 都元帅; 土司地; 底簿; 洪武; 贵州; 明王朝;
D O I
10.13713/j.cnki.cssci.1983.06.011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明代,对元代所封的土司,采取“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明史·土司列传》序)的原则。朱元璋在平定陈友谅后,元时所置湖南的宣慰、安抚、长官司之属,皆先后迎降,“当是时,田州岑氏、龙州赵氏、播州杨氏、贵州安氏,其杂处两广川云诸大姓,畏威怀德,以次服属。有明三百年,抚有西南诸土司,实自此始”(《蛮司合志》卷一)。就是说,明代土司制度的建立,是以湖湘诸土司的归附启其端,继而今贵州地区等西南诸大姓以次服属总其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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