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的表示无害”原则及要式法律行为之效力

被引:8
作者
王天凡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德国民法典; 德意志民法典; 意思表示; 要式法律行为; 公证文书; 公证证书; 买卖合同; 经济合同; 土地登记簿; 民法总论; RGZ; 表意人; 当事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一、案件事实及法院判决(一)案件事实:〔1〕在1975年2月27日的买卖合同中,被告将登记在P册土地登记簿0914页的地产39号中的第31块和第32块地块(Flurstück),〔2〕制成公证证书出卖给原告。原告从那时起即作为所有权人登记在土地登记簿中。被告同时在土地登记簿S册037页作为第30块地块的所有人而登记在册。该地块紧邻上述第32块地块。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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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M]. 法律出版社 , 王轶, 2009
[2]  
德国民法通论[M]. 法律出版社 , (德)卡尔·拉伦茨(KarlLarenz)著,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