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权的阐释与落实

被引:12
作者
叶金育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税权; 地方税权; 税收法定; 税权集中;
D O I
10.19563/j.cnki.sdzs.2016.05.008
中图分类号
D922.22 [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当下税权配置领域,税收法定已成共识。税收法定之下,地方税权被整体性忽视。然而,不管是对分税制核心制度的宪法观测,还是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立法法》税收法定的条款剖析,无不昭示:落实地方税权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更具可行性。但鉴于历史与现实的考量,在税权集中之后再适度分权地方,是一种较为适当的央地税权配置思路。以此为指导,构建以税种为主线、税收构成要件为辅助,以立法机关为主导、行政机关为支撑的既分工又合作的具体税权配置模式,是地方税权发展的方向。不过,从更为现实的角度出发,近期可以采取中央标准立法与地方自主选择的地方税法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可以选择地方自主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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