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理念的辩证思考

被引:11
作者
江必新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
司法; 法院; 公正; 理性; 平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司法居间裁判的性质必然要求司法具有中立性。司法的中立性不能也不可绝对排斥司法的政治性。居中审理和裁决是司法的基本运作方式,这种运作方式和属性决定了司法必须具有平等性。人民性是我国司法的根本属性。没有对等性就难于实现真正的人民性;坚持人民性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对等性。对监督者必须适用更为严格的规则和程序。监督者自身也应该接受监督。能动司法必须保持必要的限度,能动主体必须保持高度的自律和自我限制。司法的可接受性必须受司法公正性的节制。司法的终局性必须与司法的正当合理性、合法性保持适度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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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与政治关系之反思与重构 [J].
江必新 .
湖南社会科学, 2010, (02) :35-39
[2]   正确认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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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 2009, (24) :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