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比较研究

被引:3
作者
张潇剑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中美两国; 国际商事仲裁; 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比较研究;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1.04.008
中图分类号
D997.4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海事仲裁法]; D925.1 [民事诉讼法]; D971.2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中美两国均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但因两国在司法体制、法律渊源以及法律方法论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因而它们对该公约的适用也有较大区别。我国法律将仲裁裁决分为国内裁决、涉外裁决及外国裁决三种,法院在承认与执行时对不同种类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亦各不相同。美国法律则并未明确区分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都可以适用于国际仲裁案件。中美两国对《纽约公约》中规定的"非内国裁决"理解不一致,该公约在中美两国法院的适用范围也不尽相同。但中美两国促进、鼓励国际商事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宗旨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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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2010, (03) :66-77
[2]   《纽约公约》在中国的司法实践 [J].
万鄂湘 .
法律适用, 2009, (03) :4-6
[3]  
Trade Legalism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n Analysis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J] . Duke Law Journal . 1995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