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对"淘宝诉姚莺服务合同纠纷案"的分析与对一审法院判决的解读,从学理角度、司法实务角度,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因网络零售经营者的售假行为所遭受损失的性质及损失计算方式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第三方平台对售假商家的赔偿请求权。本文认为,网络零售经营者的售假行为会给第三方交易平台带来危害与损失,其损失主要在于商誉损失与由此产生的系列间接经济损失;法院在认定售假商家对第三方平台的赔偿金额时,应当综合案件多方面因素加以确定,并给予充分的判决说明;在网络零售经营者因售假侵害第三方平台权益的案件中,第三方平台对售假商家不只享有违约赔偿请求权,还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