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履行行政义务及其赔偿责任

被引:33
作者
杨小军
机构
[1]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
关键词
怠于; 行政; 义务; 责任;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3.06.008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与行政权不同 ,行政机关义务的来源呈现多元化特点 ,除法定形式外 ,还有职定、自定、约定、行为定及决定等 ;行政义务的内容也不仅是作为 ,还包括按照一定标准的作为和主观注意的义务 ;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 ,既有客观行为形式 ,也有主观过错的性质 ,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概念更全面科学 ;行政义务是对社会大众所负担的抽象义务 ,更是对个体所负担的具体义务 ,在具备根据事实的情况下 ,该个体对义务机关有法律上的请求权 ;如怠于履行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 ,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是第三人、受害人的作为行为与行政机关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 ,因此赔偿责任应当由他们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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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 [1] 行政违法研究.[M].朱新力著;.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