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的实质与表达的形式——对版权客体的重新解读

被引:7
作者
卢海君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作品; 表达; 表达的形式; 表达的实质;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版权法保护的表达是形诸于一定符号的表达。不过,在"表达的形式"出现之前,"表达的实质"已经存在于人的思维之中。前者是版权保护的对象,后者是版权保护的实质。"表达的形式"和"表达的实质"这一组概念的提出有利于对版权客体进行更为清晰的认识。由于普通文字作品具有表达要素的有限性,所以,其"表达的形式"和"表达的实质"具有同一性。"表达的形式"与"表达的实质"的区分有利于论证演绎权存在的合理性,有利于正确认识软件作品和建筑作品的本质,有利于厘清不同作品之间的关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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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Architectural Works Copyright Protection Act,Pub.L.No.101-650,§702(a),104 Stat.5133,5133(1990)(amending 17 U.S.C.§101). .
[2]  
H.R.Rep.No.735 .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