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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薪酬制探析——兼评审理公司纠纷征求意见稿第33条
被引:9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李成杰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侯铁红
机构
:
[1]
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来源
:
经济论坛
|
2005年
/ 08期
关键词
:
干股;
薪酬;
征求意见稿;
资本公积金;
分红权;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F275 [企业财务管理];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我国《公司法》承认的出资入股的方式有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工业产权出资、非专利技术出资和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就是说干股并不是法律所承认的一种入股方式,即法律对于管理才能或者技术才能入股并不予以认可。但是,公司一般希望采取较为灵活的股权安排来激励管理层和关键的技术人员,将企业的长远利益与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的个人利益相结合,从而实现其投资增值的目的,因此干股在实践中是以一种薪酬的方式出现的。实践中,许多地方政策法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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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22 / 123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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