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之困境及其法律适用

被引:28
作者
李扬
机构
[1] 中山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互联网; 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类型化; 侵权责任法; 利益考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虽然学理上和立法上对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各种类型化的尝试,但由于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技术联系紧密,大多不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市场本身即可调整,市场本身无法调整的也缺少足够案例群,通过个案即可解决,因而现阶段对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类型化,或者欠缺必要性,或者基础不足,类型化存在困难。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定性侵权的立法构造限制,其第2条不适用于认定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严格的利益考量。
引用
收藏
页码:3 / 12
页数:10
相关论文
共 1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