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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与赔偿范围研究
被引:3
作者
:
李大平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广东医学院
李大平
机构
:
[1]
广东医学院
来源
: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
2005年
/ 12期
关键词
:
不当出生;
损害赔偿;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因不当出生(wrongfu l b irth)使父母为缺陷儿童多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用、人力照顾以及特殊教育的费用,以及父母受到的身心痛苦,如果不给予一定的救济是很不公平的,承认该类诉讼是各国共同趋势。在我国应以契约法来处理这类诉讼。在不当出生的情况下,父母在一生中都不得不接受其子女因残疾而遭受生活不幸的现实,对其特殊抚养费用应依各国通说给于赔偿。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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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32 / 734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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