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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弄清“三权”是关键
被引:2
作者
:
李新贵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李新贵
机构
:
[1]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法律适用
|
2012年
/ 08期
关键词
:
土地纠纷;
发证;
承包经营权;
承包权;
行政机关;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关系;
农村;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3 [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7 ;
120405 ;
摘要
:
<正>一、明确"三权"属性是对农村土地纠纷的本质把握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正确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经营权"与"使用权"的本质属性,是定准案件性质,掌握解决纠纷方法的前题和基础。任何事物都有其本质属性和特征,掌握"三权"的属性,是为了全面了解和认识该类事物,从而更好的处理这类纠纷。(一)"三权"的含义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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