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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织‘男男卖淫’案”的法理分析
被引:8
作者
:
周永坤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苏州大学法学院
周永坤
机构
:
[1]
苏州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学
|
2005年
/ 01期
关键词
:
同性恋;
罪刑法定;
卖淫罪;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李宁案”对介绍成年男男自愿性行为的处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理问题。对这一行为的处罚是明显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的。在比较法的视野里,从20世纪50年代起,各国早已将这类行为除罪化;不仅如此,许多国家还以立法的形式认可同性的婚姻。从我国刑事立法史来看,从1980年代中叶开始,我国的刑法也早已将它作除罪化处理,新刑法取消流氓罪告诉我们,新刑法对这类行为没有处罚的意图。从立法学的角度来看,处罚男男自愿性行为也是不明智的。处罚成年人自愿男男性行为背后折射出来的观念值得法学界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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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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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信报》 .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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