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一般关系、美国经历与中国立场

被引:5
作者
赵耀 [1 ]
吴玉岭 [2 ]
胡汉辉 [1 ]
机构
[1] 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反垄断法; 市场势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030105 ;
摘要
知识产权的特性在于通过赋予排他权以激励权利人,而反垄断法的特质则是通过阻却市场势力的滥用来保护竞争和竞争过程。两者在总体目标上都致力于促进和保护效率,即以最低的成本生产质量最优、价格最低、服务最好的商品,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但在追求这一目标时却选择了不同的路径,特别是知识产权即便不是创造一个新的垄断,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允许甚至于鼓励有条件的垄断,以为创新提供激励。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在美国经历了长期与复杂的演变,直到1995年后才出现互补共融的态势。在知识经济时代,作为知识产权滥用的受害国,中国应将竞争政策置于优先地位,以反垄断法扼制知识产权的滥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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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反垄断法应如何对待知识产权 [J].
张瑞萍 .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 (04) :30-34
[2]  
搭售的经济效果与法律规制[M]. 中国检察出版社 , 李剑,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