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决定必须发展合作金融——对我国信用社体制改革争论的看法与建议

被引:27
作者
郑良芳
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100036
关键词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信用社; 改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832.1 [金融、银行体制];
学科分类号
020201 ;
摘要
针对放弃合作制的观点,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竞争中存在着广大弱者群体、存在着高利借贷泛滥的情况,决定了必须发展合作金融、合作经济,以防止社会居民两极分化和稳定社会秩序;对规范和发展合作金融提出了必须先制定公布《合作金融法》,后再规模发展的新思路。在依法明确合作金融必须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组织和管理,系非营利性的金融服务组织,是公益法人,免税团体。现有城乡信用社选择走合作金融发展道路还是走商业银行发展道路,由信用社自主选择。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必须采取多渠道办法解决,才能使信用社恢复生机与活力。
引用
收藏
页码:39 / 45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3 条
[1]   探索农村金融改革新思路——也谈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 [J].
凌涛 .
金融研究, 2001, (07) :60-66
[2]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 [J].
谢平 .
金融研究, 2001, (01) :1-13
[3]  
美国信用合作社管理[M]. 中国金融出版社 , 史纪良主编,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