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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2
作者
:
朱孝清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学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朱孝清
[
1
,
2
]
机构
:
[1]
最高人民检察院
[2]
中国法学会
来源
:
中国检察官
|
2014年
/ 21期
关键词
:
犯罪嫌疑人;
律师;
法律工作者;
逮捕条件;
被告人;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对于《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核实证据"的理解问题,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应以不能告诉案内相关证据为原则,以可以告诉特定证据为例外。除了可以将有罪的实物证据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其他的证据都不能告诉。"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并不等于"认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并且,律师能否让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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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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