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2
作者
朱孝清 [1 ,2 ]
机构
[1] 最高人民检察院
[2] 中国法学会
关键词
犯罪嫌疑人; 律师; 法律工作者; 逮捕条件; 被告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对于《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核实证据"的理解问题,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应以不能告诉案内相关证据为原则,以可以告诉特定证据为例外。除了可以将有罪的实物证据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其他的证据都不能告诉。"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并不等于"认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并且,律师能否让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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