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构造与疑难解析——基于解释论的视角

被引:9
作者
张力毅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交强险; 直接请求权; 责任保险; 侵权之债;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8.03.040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保险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就《交强险条例》第31条第1款的文义而言,交强险的保险人对是否直接给付给受害人保险金享有选择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却被广泛承认。又因我国的交强险并非完全按照传统责任保险的框架予以构造,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因此只能以"法律的特别规定说"作为构建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在阐释诸如怎样处理直接请求权与侵权之债以及原有保险合同的关系等直接请求权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时,因无法回归传统的民商法理论,故而只能结合交强险政策性保险的特性以及法律的特别规定予以个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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