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付和登记在我国房屋所有权转移中的地位 兼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被引:8
作者
武钦殿
机构
[1]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所有权; 房产权; 登记要件主义; 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事实物权; 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主义; 公示功能; 地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以合同法颁布为界限,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对以前的认识和做法进行反思和检讨。现在通说认为,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进行房屋过户登记的根据,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未经登记房屋所有权不转移。这种认识,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认可。但这种认识,是否符合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是否适应当前的不动产交易和登记现实?是否有利于解决房屋所有权纠纷?这些问题是很值得深思的。交付和登记在房屋买卖中的地位究竟如何?对这一问题的正确回答,不仅对我国的物权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我国目前的审判实践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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