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语境,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应属于同义的不同表达,没有本质差异,而基本公共服务是那些直接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公共需求的公共服务。我国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的目标定位是"底线均等",其应在机会均等与结果均等两个层面求得统一。在推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过程中,"地方标准"是一个客观存在,但对"地方标准"地区差异性及其可能引发的"可持续性"、"道德风险"及"盆地效应"等问题应有一个清醒认识。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手段之一,但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路径不是一味扩张专项转移支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而应把引入和构建分类转移支付制度作为一个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