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论

被引:55
作者
樊崇义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关系;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5.11.002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是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创新和发展,彼此之间不矛盾。理解"以审判为中心"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间关系的三大理论基础是坚守法律正当程序、树立人权司法保障的刑事诉讼目的观和新型的诉讼法律关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需要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作出以下新的诠释和理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互相分工"原则树立榜样;加强侦诉协作,构建科学的"互相配合"格局;以"递进制约"为主线,为"互相制约"注入新元素;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提供"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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