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制度的民事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被引:4
作者
李明发
机构
[1] 安徽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信用; 权利类型; 保护方式; 商誉权; 间接保护;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信用主体基于信用享有权利,但守信也是其基本义务,因而信用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由于信用为广义上的商誉所包含,其权利内容难以把握,故信用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基于信用所产生的权利可纳入商誉权的保护范围。我国民法典应规定商誉权,对信用权宜采用间接保护方式。对欺诈、恶意的不履行合同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惩戒失信行为。信用被侵害常使受害人遭受间接损失,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以充分保护信用主体的利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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