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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制度的民事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被引:4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李明发
机构
:
[1]
安徽大学法学院
来源
:
安徽大学学报
|
2006年
/ 06期
关键词
:
信用;
权利类型;
保护方式;
商誉权;
间接保护;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信用主体基于信用享有权利,但守信也是其基本义务,因而信用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由于信用为广义上的商誉所包含,其权利内容难以把握,故信用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基于信用所产生的权利可纳入商誉权的保护范围。我国民法典应规定商誉权,对信用权宜采用间接保护方式。对欺诈、恶意的不履行合同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惩戒失信行为。信用被侵害常使受害人遭受间接损失,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以充分保护信用主体的利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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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4 / 48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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