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规定》对贿赂罪的修改

被引:5
作者
刘明祥
机构
关键词
贿赂罪; 渎职罪; 国家工作人员; 他人财物; 法定刑; 受贿罪; 索取、收受贿赂罪; 有期徒刑; 罪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对贿赂罪作了修改补充,笔者试作简要分析. 一、明确了“贿赂”是财物贿赂是被行贿人利用而为受贿人所追求的目的物,弄清“贿赂”的含义对于划清贿赂罪与非罪、贿赂罪与其他罪的界限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过去我国的刑事法规在描述贿赂罪的罪状时,都只是用了贿赂”一词,而未作进一步的解释,以致长期以来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对“贿赂”二字存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贿赂是指财物,包括金钱、实物和财产性利益;也有的主张贿赂除财物外,还包括不正当利益.按不同的理解,对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截然相反,例如,一方以色情诱使对方利用
引用
收藏
页码:21 / 23
页数:3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