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服务者在侵权法中的地位与责任

被引:11
作者
刘德良
机构
[1]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
关键词
网络服务者; 侵权法; 地位; 责任;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1.05.015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网络服务者 (以下简称ISP)往往因提供网络服务而被牵扯到他人的侵权行为之中。而他们在侵权法中处于中介者和间接侵权人的地位。立法对ISP的侵权行为的责任界定应从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两个方面入手。在归责原则上应以过错责任为基础。在责任范围上 ,应对其实行限制或豁免 ,即ISP一般不负赔偿责任 ,仅负有停止侵权责任 ,只有在技术可能且事实上已经知道侵权行为发生而仍不阻止时才应对以后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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