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举证责任分配看新闻监督权利的司法保护

被引:4
作者
张鸿霞
机构
[1]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讲师
关键词
证明责任; 当事人; 《财经》; 新闻侵权; 举证责任; 新闻监督权; 司法保护; 新闻; 监督;
D O I
10.16057/j.cnki.31-1171/g2.2004.12.018
中图分类号
D925.13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在新闻传媒侵害名誉权的诉讼中,应当由原告对新闻事实的虚假承担举证责任,还是由作为被告的传媒对新闻事实的真实承担举证责任,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对"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作出了区分。本文拟通过刘世纪星源公司诉《财经》杂志侵犯其名誉权一案的分析,阐述"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区别,并对完善新闻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提出若干建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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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新闻传播法教程[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魏永征著, 2002
[2]  
新闻法新论[M]. 中国海关出版社 , 魏永征著,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