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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证责任分配看新闻监督权利的司法保护
被引:4
作者
:
张鸿霞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讲师
张鸿霞
机构
:
[1]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讲师
来源
:
新闻记者
|
2004年
/ 12期
关键词
:
证明责任;
当事人;
《财经》;
新闻侵权;
举证责任;
新闻监督权;
司法保护;
新闻;
监督;
D O I
:
10.16057/j.cnki.31-1171/g2.2004.12.018
中图分类号
:
D925.13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在新闻传媒侵害名誉权的诉讼中,应当由原告对新闻事实的虚假承担举证责任,还是由作为被告的传媒对新闻事实的真实承担举证责任,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对"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作出了区分。本文拟通过刘世纪星源公司诉《财经》杂志侵犯其名誉权一案的分析,阐述"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区别,并对完善新闻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提出若干建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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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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