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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化事业投入立法中几个一般性问题
被引:3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李华成
[
1
,
2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胡秀娟
[
3
]
机构
:
[1]
长江大学法学院
[2]
武汉大学
[3]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来源
:
广西社会科学
|
2013年
/ 03期
关键词
:
文化事业投入;
立法必要性;
立法模式;
立法原则;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G123 [文化事业组织与活动];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05 ;
0503 ;
030103 ;
摘要
:
立法必要性、立法模式、立法原则等属于立法的一般性问题,对文化事业投入进行立法规制时,应当在理清一般性问题的基础上进而构建具体法律机制。就立法必要性而言,对文化事业投入立法既是当前我国文化事业发展现状所决定,同时也是相关国际人权和文化公约的基本要求;就立法模式而言,应当发挥政策的积极作用,采取政策与法律并举的规制模式;就立法原则而言,应确立持续投入、有效投入、区分投入、多样化投入等投入原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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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93 / 96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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