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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已成历史
被引:1
作者
:
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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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h-index:
0
柯言
机构
:
来源
:
华东科技
|
2006年
/ 10期
关键词
:
高新技术成果;
金额;
作价出资;
行政;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F204 [科学技术管理];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0%,该成果必须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已经成为一种常识。在上海,凡是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出资的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0%,必须进行“上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这已是上海“科技十八条”政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的地方,将科技行政部门的认定视同技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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