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初探

被引:2
作者
房绍坤
于志宏
机构
[1] 烟台大学法律系
[2]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约定优先购买权; 财产; 同等条件; 先买权; 出卖人; 民法理论; 买卖关系; 可分物;
D O I
10.13951/j.cnki.issn1002-3194.1992.01.011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一、中外法制史上的优先购买权在中国法制史上,优先购买权的历史源远流长,古已有之,唐宋以后尤见流行和发达,主要有亲族先买权、地邻先买权、典主先买权、佃租先买权等.这些优先购买权在我国古代农业社会,有着深刻的伦理、社会和经济的原因.亲族先买权和地邻先买权为唐宋法律所明定.如《宋刑统·户婚律》规定:“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按此规定,亲族先买权优于地邻先买权.但按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载胡石壁判词所云:“在法,所谓应问所亲邻者,止是问本宗有服纪亲之有邻至者.如有亲而无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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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论“优先购买权”及其法律保护 [J].
张新荣 .
人民司法, 1989, (08) :21-22
[2]  
中国古代民法[M]. 法律出版社 , 李志敏著, 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