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被引:17
作者
徐汉明 [1 ]
孙逸啸 [2 ]
吴云民 [3 ]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大数据; 数据财产权; 立法保护;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4 [学习、研究];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大数据技术运用的加速推广在给互联网企业带来无限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挑战。文章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存在信息与数据概念混淆不清,数据权利属性界定不明,数据财产化保护法律制度建设长期被忽视以及"数据保护"呈现重责任追究、轻综合治理等诸多问题。为了将数据财产权合理地纳入法律保护体系,需要准确界定"信息"与"数据"的范畴及其内涵,并赋予数据以财产权属性。只有通过明晰数据所有者、持有者、管控者、经营者在数据资源占有、持有、利用、经营、处置等问题上的法律地位,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激励约束相容机制,才能有效释放数据资源聚合、开发、利用、经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作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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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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