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个人人格构造中的伦理与技术

被引:26
作者
马俊驹
张翔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自然人; 人格; 权利能力;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5.02.004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近、现代民法的个人人格 ,是在伦理基础之上的法律技术的产物。罗马法将“身份”作为生物人与法律人的连接点 ,形成了“界定适格者并使其成为法律主体”的人格塑造技术 ,并延续至今。法国法以自然法观念上的“理性”作为实定法中的人的依据。德国法在人的伦理属性基础之上 ,建立起“权利能力”的概念 ,实现了法律人的依据由伦理到实定法规则的转变。近代民法所开创的“抽象人格”技术 ,在今天剧变的社会环境下 ,仍然具有生命力。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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