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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息的保密范围
被引:6
作者
:
汪全胜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山东威海
汪全胜
机构
:
[1]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山东威海
来源
:
软科学
|
2006年
/ 05期
关键词
:
国家秘密;
政府信息;
知情权;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政府信息公开法所倡导的基本原则是: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在我国当前的政府信息立法中,需要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在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既要保障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不受损害,但又要适应社会发展趋势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尤其是防止行政机关借口国家秘密损害公民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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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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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开放与立法研究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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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健
;
赖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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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全军军用主题词表编管会办公室!北京
赖茂生
.
情报学报,
2001,
(03)
:276
-281
[2]
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周汉华主编,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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