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的保密范围

被引:6
作者
汪全胜
机构
[1]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山东威海
关键词
国家秘密; 政府信息; 知情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法所倡导的基本原则是: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在我国当前的政府信息立法中,需要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在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既要保障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不受损害,但又要适应社会发展趋势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尤其是防止行政机关借口国家秘密损害公民的知情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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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政府信息开放与立法研究 [J].
周健 ;
赖茂生 .
情报学报, 2001, (03) :276-281
[2]  
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周汉华主编,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