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作制性质的再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完善建议

被引:3
作者
余伟平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关键词
合作制; 农信社性质; 试点方案; 完善建议;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05.06.016
中图分类号
F832.35 [城乡金融组织];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对合作制性质的科学认识是推进农村信用社有效改革的前提。本文认为,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集体所有权,其主体形式是多样的;合作组织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不是企业;在现代经济领域,公司和合作制企业是性质不同的两大组织系统。农村信用社的所有权表现为专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社员拥有社员权。试点方案应该更多地体现农信社的上述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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