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险社会中,法人刑事责任的本质应该是风险责任。与风险社会中风险的全球化、制度化与不可知的特点相呼应,国外的法人刑事责任立法具有客观化、形式化与推定化的特征,以解决如何将不可测量的风险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进而有效预防法人犯罪的问题。相比较而言,中国的现有相关立法却日益呈现出无法有效预防法人犯罪的滞后局面。当前,基于风险责任的立场,我国法人犯罪立法的未来改革应遵循的是无限化原则、客观化与推定化原则、独立化原则以及多元化与弹性化原则。通过分离个人责任与法人责任,使法人成为预防的对象,促使法人自身形成风险的预防能力与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