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湖广铁路债券案学到什么?

被引:2
作者
梁传愈
机构
关键词
湖广铁路借款合同; 法院; 司法机关; 美利坚合众国; 北美洲; 美国; 债券持有人; 豁免权; 违反国际法; 湖广铁路债券案; 消灭时效; 主权豁免; 国债; 外债;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1987.03.009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问:历时八年的湖广铁路债券案现已终结,我外交部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表示欢迎。湖广铁路债券案,是一项重要的涉外诉讼,请梁老从法律角度详细谈谈好吗? 答:早在1911年5月20日,中国清政府以建筑湖广铁路为名,和美、英、德、法四国银行团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六百万英镑,发行债券,由四国银行到金融市场销售,期限40年,年息五厘,半年付息一次,1938年停止付息。1951年到期未还本。至1979年5月1日,美国债券持有人杰克逊等9人代表243名债券持有人,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阿拉巴马州北区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中偿还债券本金一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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