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正当性改造

被引:4
作者
唐长国
机构
[1]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关键词
简易程序; 正当性; 改造; 公正; 效率;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09.06.021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作了专门规定,2003年的司法解释又确立了"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以及地方司法改革中探索的"刑事二审简易审程序",构成了现阶段刑事诉讼领域中"大简易程序"的格局。这种现象的存在破坏了法律的统一,影响了诉讼效率,也会使司法界感到无所适从。对此,根据以合法性、主体性及公正效率为特征的正当程序的要求,刑事简易程序应当加以改造。要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形式,简化简易程序全过程,并加强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同时,为使这种新型的简易程序确实起到应有的作用,应对配套制度进行相应改革。如应当确立沉默权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律师辩护制度,规定证据展示制度并建立预审制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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