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对抗下“一般债权”在比较法中的重大误读

被引:12
作者
龙俊 [1 ,2 ]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2]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示对抗主义; 物权; 债权; 动产担保; 优先顺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学界的流行观点认为,公示对抗主义立法例下,未公示的物权亦可对抗"一般债权"。笔者考察了日本民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发现上述论断是不能成立的。在日本民法中,虽有大量论著称"未公示的物权亦可对抗一般债权",但是这里的"一般债权"与我们所理解的"一般债权"意义不同,是一个极其狭义的概念。而就我们所理解的"一般债权"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破产债权、扣押债权等而言,在日本法中属于典型的不公示就不能对抗的范围。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中,破产债权、扣押债权均属于lien而非我国学界所理解的"一般债权",故§9-201(a)是一个基本被架空的条款,只在极少数情形下具有规范意义。而处理破产债权、扣押债权等与未公示担保物权优先顺位关系的原则性条文应是§9-317(a)(2)。依据该条,未公示的担保物权原则上不能对抗这些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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