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批判与批判的法哲学──对法哲学科学本性的一种理解

被引:24
作者
姚建宗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哲学; 理性批判; 法理念;
D O I
10.15939/j.jujsse.1998.01.003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就其功能而言,法哲学是而且应当是批判的,它从既定的法哲学理论所设定的根据、标准和尺度出发,通过在观念上建构理想的法律及其运作模式,而首先针对静态的法律现实和动态的法律实践展开批判,然后将批判的锋芒引向支撑法律现实及其实践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并同时对其他具体的法哲学理论予以批判,这种批判活动即是法哲学的实践批判。而法哲学实践批判的深入展开又必然导向法哲学的理论批判,即对用以进行法哲学实践批判的根据、标准和尺度的自我批判。这种批判表现为对作为法哲学理论之逻辑起点的法理念的探寻。正是在对法理念及其现实化过程的探寻中,法哲学才展开了其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的诸多主题。因此,从本质意义上看,法哲学同样是且应当是批判的,批判性正是法哲学内在的、质的规定性。通过法哲学的实践批判和理论批判,法哲学才得以完成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创造和建设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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