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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刑事风险的制裁逻辑
被引:34
作者:
孙道萃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网络直播;
刑事风险类型;
刑事责任边界;
网络平台治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当前网络直播乱象频生,政府监管与行业自治收效有限。《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安全法》《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相继颁行意义显著。网络直播裹挟大量刑事风险,网络主播、直播平台、监管部门、用户均是危险制造者。应根据主播的直播内容与形式、直播平台的法定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网络监管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用户的参与形式,确定各方的刑事责任范围与制裁边界。网络直播牵扯出网络平台犯罪问题,应树立积极预防、必要的刑罚处罚思维并启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确认网络平台的新型犯罪主体地位并增设专门的网络罪名,有序推动网络刑法体系的知识变革,以整体上解决网络犯罪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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