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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宪法对土地所有权的调整
被引:6
作者
: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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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ndex:
机构:
韩大元
李累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李累
机构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学家
|
1996年
/ 04期
关键词
:
宪法;
土地公有制;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所有;
根本法;
土地所有权;
法律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改;
土地改革;
D O I
:
10.16094/j.cnki.1005-0221.1996.04.002
中图分类号
: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正>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后,迄今为止,土地问题两度成为热点问题。一次是1987年深圳市首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当时社会反响很大,随后1988年宪法修正案肯定了土地使用权通过市场流动的必要性,赋予它以宪法地位;另一次是近两年房地产过热,一部分开发商或不具备开发条件、没有开发权的单位、个人,大肆炒卖地皮,成为房价暴涨的一大原因,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不安。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宪法规范调整土地关系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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