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精英、法律移植和本土化:以民国初期的修订法律馆为例

被引:11
作者
张勤
机构
[1] 汕头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修订法律馆; 法律精英; 法律移植; 本土化; 中国法律近代化;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4.04.001
中图分类号
D929 [中国法制史]; K26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19~1949年)];
学科分类号
030102 ; 0302 ; 030204 ; 030503 ; 0307 ; 060205 ;
摘要
《职员录》等文献资料的研究表明,法律移植是民国初期修订法律馆修律的主要手段。民初修订法律馆沿袭清末的做法,以移植大陆法系德、日两国的法律为主,兼及大陆法系的法国、奥地利和英美法系的英国等国的法律。修订法律馆汇集了一批当时的法律精英,这也是实现法律移植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它在移植外国法的同时,对清末法律修订中过分仿效德日法律的不足有所反省和矫正,而对本土化有所重视。这一点在《第二次民律草案》中的物权、亲属、继承三编中体现得较为明显。由于政治、社会等条件的限制,在民国初期,除个别法律草案得以颁布实施外,大部分法律草案都束之高阁了。从这一角度讲,民初修订法律馆所做的法律移植是一项未竟的事业,其命运和其前身清末修订法律馆相似。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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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6 / 149+179 +179-180
页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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