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探索
学术期刊
新闻热点
数据分析
智能评审
立即登录
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给核工业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的批复
被引:1
作者
:
机构
: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
1986年
/ 09期
关键词
:
核电站;
核设施;
核材料;
第三方;
核事故;
国务院;
核损害;
核安全;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政府指定,经营核电站的单位,或者从事核电站核材料的供应、处理、运输,而拥有其他核设施的单位,为该核电站或者核设施的营运人。营运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二、在核电站现场内发生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损害,或者核设施的核材料于其他人接
引用
收藏
页码:251 / 252
页数:2
相关论文
未找到相关数据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