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给核工业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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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核电站; 核设施; 核材料; 第三方; 核事故; 国务院; 核损害; 核安全;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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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政府指定,经营核电站的单位,或者从事核电站核材料的供应、处理、运输,而拥有其他核设施的单位,为该核电站或者核设施的营运人。营运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二、在核电站现场内发生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损害,或者核设施的核材料于其他人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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