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在前苏东社会主义经济国家全面推进以“私有化”为核心的改革的同时,美国的公司法却已发生了向相反方向的深刻变革。长期以来,私有制在公司法中体现为如下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股东是“所有者”,经理必须并且仅仅为股东的利润最大化服务。但是,从80年代末至今,美国已有29个州(即超过半数的州)修改了公司法。新的公司法要求公司经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服务,而不仅为股东(stockholders)服务。换言之,股东只是“利益相关者”中的一部分,而劳动者、债权人和共同体则为另一部分“利益相关者”(S.Wallman,1991)。公司法的这一重大变革,突破了似乎是天经地义的私有制逻辑(即股东是“所有者”,经理只为所有者服务),成为美国近年政治、经济舞台上最有意义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