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基于系统论的研究视角

被引:5
作者
刘大洪
岳振宇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键词
系统论; 价值; 环境法; 生态整体利益;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地球是由人类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任何一个系统的破坏都会带来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不稳定。因此,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己任的环境法应将其终极价值定位为生态整体利益。这种生态整体利益是人类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有机结合,也是当代生态整体利益与后代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要实现环境法的生态整体利益价值,必须克服观念上、法律制度层面和国际合作方面的障碍。
引用
收藏
页码:1 / 6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13 条
[1]  
生态主义法哲学.[M].郑少华著;.法律出版社.2002,
[2]  
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分析与评价.[M].曾珍香;顾培亮著;.科学出版社.2000,
[3]  
生态法学.[M].陈茂云;马骧聪著;.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
[4]  
环境法新视野.[M].吕忠梅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  
法的价值论.[M].卓泽渊著;.法律出版社.1999,
[6]  
未来与选择.[M].林娅著;.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
[7]  
我们共同的未来.[M].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王之佳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8]  
自然资源法.[M].肖乾刚等撰;.法律出版社.1992,
[9]   论环境法的价值 [J].
刘建辉 .
河北法学, 2003, (02) :67-72
[10]   环境保护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J].
李爱年 .
法学评论, 2002, (03) :7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