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限制与保障——以股东查阅权为例

被引:44
作者
彭真明 [1 ]
方妙 [2 ]
机构
[1]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2] 不详
关键词
公司法; 股东查阅权; 公司检查人制度;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0.03.014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200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增强了股东知情权保障与救济的可操作性。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就股东知情权中的股东查阅权而言,行使查阅权须受三个方面的限制:不应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应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不应损害公共利益。考虑到我国法治的本土资源因素,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的完善应以引入英国的检查人制度为主,即建立公司检查人制度。既对大股东权利进行限制,又对中小股东的查阅权予以保障,以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还应完善相关具体制度,以限制与保障股东查阅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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