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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保法中关于单位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义务和权利
被引:4
作者
:
蔡守秋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蔡守秋
[
1
]
机构
:
[1]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来源
:
重庆环境科学
|
1991年
/ 02期
关键词
:
基本义务;
环保法;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当前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环保法的热潮中,有的人低估了该项规定的意义和作用,有的人对该项规定缺乏全面认识和理解。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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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0 / 33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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