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BEPS时代常设机构定义的新发展

被引:16
作者
崔晓静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国际税收; 常设机构; 行动计划七;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7.05.004
中图分类号
D996.4 [国际投资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OECD范本中的常设机构定义逐渐落后于商业实践,成为跨国公司逃避税收义务时可以利用的漏洞。BEPS行动计划七以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为目标,对OECD范本第5条常设机构条款提出了针对性的修改建议。实践中由于各国税收制度和税收利益不同,行动计划七在不同国家的转化适用情况也有所区别。我国在积极响应BEPS行动计划的同时,应该充分考虑我国投资结构和投资东道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等因素,从"一带一路"战略计划的需求出发,对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作出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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