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法上的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被引:4
作者
周友军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用航空器; 航空事故; 严格责任;
D O I
10.13766/j.bhsk.1008-2204.2010.05.007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71条专门规定了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该条在归责原则方面采取了统一模式,只要民用航空器造成损害,无论受害人是乘客还是地面第三人,都承担危险责任。与此相应,其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民用航空器运营危险的实现、受害人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主体是其经营者,免责事由限于受害人故意和特定类型的不可抗力。此外,此种责任实行赔偿限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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