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之再探讨

被引:29
作者
彭峰
机构
[1]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风险预防; 环境法; 原则;
D O I
10.15918/j.jbitss1009-3370.2012.02.004
中图分类号
D91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法律确认,反应了两个主要功能,其一是环境法的结构化,其二是环境政策的合法化。风险预防,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德国,最初这条原则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寻求避免破坏环境。风险预防原则要满足两个条件:(1)确定性的缺乏;(2)一个严重地不可逆地损害风险的存在。目前,国际上存在强弱两种版本的风险预防原则,尚未在该原则的概念上形成统一认识。风险预防原则在国内立法中实施的核心是成本效益问题,也是现阶段我国环境法将其本土化的主要障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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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2002, (06)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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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研究[D]. 朱建庚.中国政法大学. 2005
[4]  
世界风险社会[M]. 南京大学出版社 , (德)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原著, 2004
[5]  
风险社会[M]. 译林出版社 , (德)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著, 2004
[6]  
国际环境法[M]. 法律出版社 , (法)亚力山大·基斯(AlexandreKiss)著, 2000
[7]  
国际环境法[M]. 法律出版社 , 王曦编著,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