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公法控制

被引:4
作者
朱红英 [1 ]
杨秋岭 [2 ]
机构
[1]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2]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公法控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D922.3 [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摘要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但意思自治原则在这里大大弱化: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必须经政府批准才发生效力;同时,公权力还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实现对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控制。这一公法控制体系形成有其政治历史和经济体制等原因,其重心则体现了保护耕地的要求,但这一控制体系侵蚀了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绝对性和完全性,应予以适当修正。
引用
收藏
页码:98 / 103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7 条
[1]   建立统一的公法学 [J].
袁曙宏 .
中国法学, 2003, (05) :23-37
[2]   物权法不应被笼统地视为私法 [J].
杨解君 .
法学, 2007, (07) :42-51
[3]   行政权与物权之关系研究——主要以《物权法》文本为分析对象 [J].
应松年 .
中国法学, 2007, (05) :66-73
[4]  
产权与制度变迁[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周其仁著, 2004
[5]  
公法与私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日)美浓部达吉著, 2003
[6]  
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王卫国著, 1997
[7]  
略论土地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的重塑——中国土地改革研究. 武力. 中国农业出版社 .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