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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誊损害赔偿问题刍议
被引:1
作者
:
周林彬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吉林大学法律系民法研究生
周林彬
机构
:
[1]
吉林大学法律系民法研究生
来源
:
法学评论
|
1985年
/ 01期
关键词
:
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
因果关系;
财产损害;
名誉损害;
人身非财产权;
名誉权;
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法;
侵权法;
受害人;
D O I
:
10.13415/j.cnki.fxpl.1985.01.028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名誊损害是否赔偿?我国传统民法理论持否定态度。主要理由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人的名誉不是商品,故不得用金钱计算并加以赔偿。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损害在民法上的确定含义,是财产损失。所以,名誉损害是指因侵犯名誉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它与因侵犯名誉而造成的精神损失,是不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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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0 / 72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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